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实施各环节的有效性与一致性,国家认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的有关要求,对电焊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该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由低电压供电或由机械驱动的焊接电源和类似工艺所用的焊接电源及辅机具,包括: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多功能弧焊机(多种焊接工艺组合)、电阻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送丝装置、焊炬(枪)、电焊钳。
适用标准相同、功能相同、工作原理(主回路及控制方式)相同、结构(供电电压、冷却方式、产品主要部件安装结构等)一致、安全关键材料一致的(以下称系列新产品)可作为一个申请单元,应明确同一单元内的具体型号。具体产品的申请单元划分原则详见附件1。
同一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公司制作的相同型号产品应分为不一样的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企业应提供样品和有关的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同一生产企业,不同生产者(制造商)生产的一样的产品,应分为不一样的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对应一个生产者(制造商)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生产企业应提供对应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的样品和有关的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附以下文件资料: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见附件2);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选该型号为样品。
以系列新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样品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可能覆盖系列新产品的安全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取申请单元内的其他型号样品做补充差异试验。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元部件(指附件2中加*的元部件)应按对应要求单独送样进行仔细的检测,关键元部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可免于单独检测,但应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样品(必要时)供认证机构核查。
4.2.1.2 样品线; 通常情况,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采取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检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单元代表性型号样品数量见附件1,补充试验样品数量视代表性型号样品覆盖申请单元内产品的安全要求的真实的情况而定,代表性型号样品与补充试验样品在能覆盖申请单元内系列新产品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补充试验样品数量和补充试验项目。
随整机单独检测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的样品数量以及有关要求见附件2。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注:上述标准适用版本及要求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执行有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认证委托人应通过查询网站等方式主动获取有关标准版本更新信息和认证检验测试标准执行要求(国家认监委网站:;国家标准委网站:
依据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及标准所引用的检测的新方法和/或标准做检测。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申请;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认证机构依规定的内容组织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包含对申请单元内全部的产品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在生产企业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按照确定保证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针对工厂的“职责和资源,文件和记录,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施,不合格品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包装、搬运和储存”等内容制定相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同时,还应按照《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测试要求》(附件3)进行核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生产者(制造商)、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至少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标明的产品的名字、型号、技术参数以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信息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性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的样品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目证试验项目至少为例行检验项目(见附件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全部的产品及其加工场所。
一般情况下,工厂检查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与型式试验一起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时间依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及分布确定,一般为1至4个人日。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做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做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任一不合格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及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生产公司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有必要进行单独检测时,其检测所需要的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型式试验时间按关键元部件单独检测的周期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时间)。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从收到认证费用之日起计算时间)。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年度跟踪检查,监督抽样检验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通常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验一起进行,但也可分别进行。
认证机构在进行常规年度跟踪检查时,应优先安排在企业的生产季度内进行,并应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来进行检查。
特殊跟踪检查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来进行检查。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生产者(制造商),应分别接受跟踪检查。
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跟踪检查,否则按不能接受跟踪检查处理。
一般情况下,从初始工厂检查起,每12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和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公司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年度跟踪检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依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细则的要求,对工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此外,还应按照《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测试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以及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跟踪检查的时间依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跟踪检查结论。跟踪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做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跟踪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认证机构应根据上一年度监督抽样检验结果、行业质量状况、企业质量状况制定年度监督抽样检验方案(电阻焊机除外,电阻焊机的抽样检验仅在必要时进行)并负责实施。每一认证单元最多抽取1台/套代表性样品。
监督抽样检验用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地点可以是生产线末端、仓库、市场/工厂销售网点。
认证机构每年应根据真实的情况在市场/工厂销售网点抽取少数的获证产品用于监督抽样检验。认证委托人、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应提供必要的信息。
工厂应在抽样后10日内寄出样品,指定的实验室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向认证机构报告检验结论。
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检验测试的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抽样检验的项目。具体的检验项目依照认证机构制定的监督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认证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监督抽样检验结果及评估报告报国家认监委。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验结论做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准许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不合格的按照5.3规定执行。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一定的处理。
原则上,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跟踪检查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使用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的控制参数(见附件2)或涉及整机安全的设计、电气结构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另外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备案。
认证机构依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做评价,确定是不是可以批准变更或需进行样品测试/工厂检查,如需样品测试/工厂检查,测试/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变更备案指由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任命/授权,并经认证机构认定的认证技术负责人对拟备案的内容和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向认证机构备案后实施,具体实际的要求见附件2。
变更备案时,误报、漏报、提供虚假信息均视为变更无效,认证机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对应措施。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委托人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认证机构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包括标准版本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做补充试验或工厂检查;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可以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压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