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9月12日公布了《东莞市清溪镇“9·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9月2日11时许,位于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村红门山工业区一处旧的闲置厂房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4600平方米,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烧损部分建筑结构、机器设备及物品一批,直接经济损失约1048.4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市清溪镇“9·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违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9月1日,园仔山公司雇用桂顺公司李井桂施工队7人(李井桂、彭道金、刘阳明、邓贤德、李庆武、曾知林、欧阳曾得)对厂房金属管线人在厂区内作业,分别为桂顺公司7人、余氏装饰公司13人、园仔山公司3人。
8时19分,赖园园将园区全部的视频监控摄像头关闭,园区内所有监控摄像头停止工作。
9时40分左右,厂房A二楼内的彭道金(遇难者)、刘阳明(遇难者)、邓贤德(遇难者)在进行切割作业,刘雄彬(遇难者)在操作挖掘机清理墙壁、顶棚上的聚氨酯硬质泡沫保温材料。
10时58分许,有7人听到厂房A二楼传来轰燃声音,通过视频监控可见此时二楼的烟雾和火势迅速向四周蔓延。厂房A二楼内的彭道金、刘阳明、邓贤德往电梯方向逃生,彭道金遇难于电梯井后侧处,邓贤德遇难于电梯东面靠窗处。厂房A一楼的李井桂(遇难者)和欧阳曾得(遇难者)在得知二楼发生火灾后乘坐电梯上至二楼查看,李井桂、欧阳曾得与逃生至电梯内的刘阳明一同遇难于电梯内,事发时电梯停于二楼。刘雄彬往厂房B二楼方向逃生,遇难于厂房A与厂房B二楼连廊处。厂房A三楼的黄光彪、周海荣、李军平、周裕东、陈营谋、吴庆林(遇难者)往三楼西北侧逃生,黄光彪、周海荣、李军平、周裕东、陈营谋从三楼自行开设的废物清倒口跳至二楼搭建的连廊顶部走到厂房D逃生成功,吴庆林(遇难者)未从三楼自行开设的废物清倒口跳下,后遇难于三楼北侧楼梯口。
(一)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时间为9月2日10时58分许,起火部位为园仔山公司厂房A二楼中部(距离东墙约19米,距离北墙约29米范围),起火原因为
桂顺公司雇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违规使用射吸式割炬(气割枪)在园仔山公司厂房A第二层中部区域对金属管道吊架进行切割作业时,割炬火焰引燃聚氨酯硬质泡沫保温材料,并发生轰燃蔓延成灾。
(二)事故蔓延扩大原因涉事厂房A和厂房B拆除设施之前主要是用于培育、生产、冷藏、储存菌菇类等食用农产品,因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建筑内部
使用了大量的聚氨酯硬质泡沫、聚乙烯泡沫等保温材料,每层建筑面积为3500平方米,火灾荷载巨大。火灾发生后,由于空间大,窗户密闭,顶棚是大量的聚氨酯硬质泡沫,火灾燃烧迅速,异常猛烈,燃烧热值高,辐射热强,并产生大量毒害烟气。在火灾初期发生了轰燃现象,导致原本局部的、低强度的、小范围的燃烧迅速扩展到整体空间。厂房A二楼中部起火后,约13秒即从东北侧墙壁孔洞处出现明火,火势迅速沿顶棚及墙面的聚氨酯硬质泡沫材料向一楼和违章搭建的三楼蔓延。厂房A、B间违章搭建的钢结构连廊及厂房之间的空地堆积大量拆除聚氨酯硬质泡沫保温材料,形成厂房A火势向厂房B蔓延的通道,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对事故的救援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造成事故伤亡的扩大有一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